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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值得关注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节约财政资金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有些部门(单位)采取变相和变通的方法,规避政府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范围之外。主要表现为:一是有法不依,政府采购活动随意性大,随意改变已确定的采购资金的金额和方式;而是将符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三是未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自作主张擅自采购。其实质就是逃避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约束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控。这种现象亟需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政府采购工程是一个“阳光工程”,又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必须形成党内、行政、社会有效的监督机制,如:纪检部门的党纪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只有通过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加大政府采购的专项检查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陈志仁 徐良书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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