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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2003年委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空气调节设备、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和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各类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 纸张、信封、档案夹、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其他消耗用品 3、物资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燃料、其他物资; 4、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其他专用材料; 5、专用设备 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其他专用设备; 6、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2)船只。 (二)工程类 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三)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委属驻郑单位统一定点车辆维修; 3、委属驻郑单位统一定点车辆保险;
二、黄委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限额标准 黄委二级采购办单台(套)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的设备,一次性采购100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黄委驻郑单位三级采购办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一次性采购15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不设立采购办的驻郑单位单台(套)3万元以上的设备和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 (二)服务类限额标准 1、黄委二级采购办单项(次)20万元以上的各种服务(包括咨询、印刷、会议、技术等)和修缮、绿化项目;年租金20万元以上的租赁; 2、黄委三级采购办单项(次)10万元以上的各种服务(包括咨询、印刷、会议、技术等)和修缮、绿化项目,不设采购办单位单项(次)5万元以上的各种服务项目; 3、黄委三级采购办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不设采购办单位5万元以上的租赁。 三、要求: (一)本目录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黄委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并对采购项目做了进一步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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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府采购办公室
承办:黄河水利委员会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