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订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黄河流域水功能区的划分。按照有关规定,对流域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流域内水资源保护中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根据授权,审查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黄河流域水资源质量状况公报。 (五)负责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保护论证的审查。负责取水许可的水质管理工作。 (六)根据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统一管理要求,指导、协调流域内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拟订流域水环境监测规范、规程、技术方法和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开展流域水污染联防;协调流域内省际水污染纠纷,调查重大水污染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黄河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水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负责黄河水资源保护资金的使用、检查和监督。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